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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源模組取得C.B Report

 

常常有人會問:產品是否該申請安規? 這個最終的答案是 - 取決於 貴公司的買主。因為在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中,僅有部份的國家為了保護其人民在消費、使用各種產品時不至於受到傷害,而制定較完整的安規政策及法令並嚴格執行外,大多數的國家並沒有強制要求產品的安規認證,完全是廠商自我的認知和要求。

安規申請大致可區分為美規與歐規兩大類。美規以UL為代表,為非強制性;歐規則以TUV為代表,也是非強制性。但一般歐美買主r會要求其供應商申請安規,以確保其產品的安全性及增加其附加價值。

產品如果要銷至歐盟一定要有CE Marking,一般而言,此Marking採自我宣告(DoC)。但宣告的廠商,其產品一般須同時符合 EMC 及LVD 指令(歐盟低電壓指令,凡產品之電壓介於50 - 1000V ac或 75 - 1500V dc)才可,LVD是屬產品安規的規範,若是特殊的產品,例如醫療設備,則仍需符合相關醫療指令的要求。行銷歐洲除了可採自我宣告(意即廠商對自己的產品負有?對的百分之百之責任),也可以藉由申請其他認證單位所核發的認證證明,來加強產品本身的附加價值,例TUV、CB、NORDIC等,是屬較有公信效用的認證,也如同為產品投保產物險般。

CB Report是由CB Scheme的會員國(共30餘國,40多個認證單位)共同結盟,依據安規需求issued而來的。各會員國彼此間相互承認此份測試報告,作為申請該國安規時之參考依據。CB Report上同時也依各國國情、氣候、電壓等條件之不同而加註各國特殊條件的要求。許多國家要求產品想進口至該國,必須送樣品至該國之認證機構進行測試,或可檢附CB Report執行轉證,例如:大陸、韓國、日本等等。簡單而言,CB Report的功能 - 如同一本護照,想至世界其他各國旅遊必須先持有護照,有了護照後,就得依各國的簽證要求而行。

至於銷貨至美國,除EMC(即FCC)是屬被列管的部份,只在聯邦法規中提到,產品有安全性考量時,需經過相關實驗室驗證過才可銷售。但是,美國除了聯邦法外,各州間仍有自訂的州法,有些州法中明文規定產品未取得某些特定實驗室認證許可,不得在其州內上架販售,這也是為什麼許多產品都會申請UL的認證,因為誰也沒有把握產品在美洲大陸銷售時,會不會有因越區而產生違法的事件。

另外,銷貨於亞洲地區,主要強制申請安規的國家有中國大陸(CCC)、韓國(EK)、日本(PSE)、新加坡(PSB)及台灣(BSMI)等等。這些國家的安規認證要求,多屬正面表列,即有在其規範之列的產品都須申請安規檢測,並要求須提供CB Report來轉證。當中以中國大陸申請時間耗費多時,若不含工檢,約2 - 2.5個月才可取得證書。

總括來說,如果你的產品不銷至歐盟,且你的買主未要求你做Safety的認證,則是可以不用申請安規認證的。但EMC的部份,在大多數國家裡皆為強制性管制,屬非作不可。以一般產品行銷全世界,申請UL、LVD(宣告CE)即夠了。但,如果買主所在的國家另有安規的要求,則除了必須申請當地國家之安規認證外,有時也可能必須先持有CB Report才可藉此申請轉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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